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13号令)
教育部令第13号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已于2002年5月23日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2002年7月25日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校艺术课程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第六条 配备专职教师进行艺术类学科的教学工作,保证艺术类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七条 将艺术类课程列入期末考核与毕业考核项目。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八条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
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和艺术展演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并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第十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挖掘校本以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二条 成立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艺术教育工作。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七条 学校应对于在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科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